112年度交字第1629號
原 告 久達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
裁決書而提起
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
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訴
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二)
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