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170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706號

原      告  台灣三隆國際旅遊用品開發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品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朱星翰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鈴婷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品毅為原告台灣三隆國際旅遊用品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之原告台灣三隆國際旅遊用品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變更,然兩造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明林品毅現為原告台灣三隆國際旅遊用品開發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依職權裁定林品毅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