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字第1868號
原 告 林淯宣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上列
當事人間因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
撤銷交通裁決訴訟,
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即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112年10月6日彰監四字第64-CR2727488號裁決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然誤載
被告機關為「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為此,原告即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來狀補正更正為:「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設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1段2號」。
三、
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7日內提出
上開二、所述之「行政起訴補正狀(含
繕本或影本1份,並應簽名或蓋章)」逾期如有未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宣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