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字第1937號
原 告 佳質食品研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桃交
裁罰字第58-D1SG0087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於起訴狀首頁記載原告
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