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字第1979號
原 告 士能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熊道邦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而提起
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
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05條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