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字第2126號
原 告 京華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鍾容(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北市裁催字第22-CZ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