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字第2127號
原 告 張舜淵即輝煌汽車行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新北裁催字第48-CZ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