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字第2460號
原 告 林淑照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北監花裁字第44-T00000000、44-T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表人:黃鈴婷(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