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
原 告 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淦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之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裁定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
所載「原告林文淦」,應更正為「原告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文淦」。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及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
上開裁定
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