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字第2561號
原 告 邱建中 住○○市○○區○○里○○街000巷0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桃交
裁罰字第58-DG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部分,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上開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蘇麗娟,原告非為該裁決書
所載受處分人,並無提起行政訴訟之權能。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及第105條規定,應敘明有何
法律關係而得為
適格之
當事人,或補正以上開裁決書所載受處分人「蘇麗娟」為原告,提出蘇麗娟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正本及
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