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字第2587號
原 告 桃憲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姜春欄 (起訴狀未記載地址)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桃交
裁罰字第58-DAAA7038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表明下列事項:
㈠訴狀應補正「原告」:桃憲企業有限公司及設址,記載
代表人:姜春欄及住居所。
㈡補正以
原處分機關為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林文閔(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