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字第51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宗奭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吳維中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112年度交字第5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復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112年度交字第514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2年12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9日送達,由上訴人收受,有
上開裁定、
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未於
前揭期間內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附卷
可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陳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