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地訴字第28號
原 告 陳峙嘉
黃若清律師
代 表 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洪湘婷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417號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
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係若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雖非行政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但與行政法院判決結果有影響者,行政法院仍得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
緣原告於民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取自雙和明師中醫診所(下稱雙和診所)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326,240元;經
被告依據通報及查得資料,以原告短漏報另取有雙和診所薪資所得2,044,209元,重行
核定原告10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並補徵稅額及裁處
罰鍰。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
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綜合所得稅事件,雙和診所相關人員因含前述爭訴事實在內所涉刑事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8417號偵查中。由於本件有關原告是否短漏報薪資所得、短漏報薪資所得之數額,及是否有故意逃漏稅捐之情形等相關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該刑事案件偵查結果與本件審理之
爭點相類似,具有高度關聯性,且因該刑事案件尚未終結,無法提供本院該案
電子卷證檔案為本件審理之訴訟資料,此有本院113年2月5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經本院審酌本件與該刑事案件爭點相類似,牽涉本件訴訟之裁判,為求訴訟經濟,避免日後判斷歧異及重複調查之勞費,認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
上開臺北地檢署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楊甯伃
法 官 何効鋼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