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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地訴字第 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水利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3號
原      告  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易霖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王炳人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郭智輝 
訴訟代理人  吳振銓 
            蔡易融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78號水利法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編號3所示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1年0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12032610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之前提處分,即附表編號2所示處分書違規內容,目前正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78號案件審理中。原告聲請在該案件於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被告到庭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原告113年4月30日行政訴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狀及本院113年4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7至371頁)。審酌本件(即原處分)以該案件(即前提處分)之事實認定為準,法律爭點與事實概要均相同,避免訴訟資源重複耗費,並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本件於上開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逢

附表:卷附被告對原告所為歷次處分書
編號
發文字號
 處分主文
  違反事項
處分理由或用法令
卷證
頁碼
1
100年8月25日經授水字第10020268310號
罰鍰新臺幣500萬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在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
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
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7款規定處罰。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7點及其附表一第7款第1、2、4目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81頁
違規地點:臺中市○○區○○段地號烏溪之河川區域內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99年06月10日1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
2
111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120326100號
處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在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
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
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4點及其附表二第7款第1目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41、177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3月05日0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3
112年2月1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040號
處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1年0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12032610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25、179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1月03日1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4
112年2月1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050號
處罰鍰新臺幣2,60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在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
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
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4點及其附表二第7款第1目、第2目、第5目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73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1月03日1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5
112年7月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180號
處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30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2年02月1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04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二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259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6月05日1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6
112年11月8日經授水字第11260321010號
處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18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三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271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0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7
113年1月19日經授水字第11360176000號
處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2年11月08日經授水字第1126032101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四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285頁
違規地點:烏溪河川區域內(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1月04日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