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地訴字第57號
原 告 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謝家岷律師
上列原告因
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院臺訴字第1125014162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