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稅簡字第25號
原 告 鴻瀚海洋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進口貨物
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復
查逾期而提起
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3條、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應表明下列事項:
1.記載原告
代表人及住居所,並提出補正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3.敘明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4.
陳明訴訟種類及
訴訟標的(不服之
行政處分或
訴願決定日期文號)。
5.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