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稅簡字第27號
原 告 閱德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台財法字第11213924140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原告
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