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稅簡字第27號
原 告 閱德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婉菁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張世棟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
二、原告雖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提出「補正(
原告代表人)」書狀(見本院卷第53頁),然該書狀並未記載「代表人之住所或居所」,是其補正尚未完備。據此,原告應具狀補正表明:原告之代表人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