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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簡字第 127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廣播電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27號
113年7月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明玉 
訴訟代理人  陳倩芸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通傳內容字第1110055416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因法院組織改制,由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接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所為之原處分所裁罰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而涉訟,是本件爭訟之罰鍰數額既在50萬元以下,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簡易行政訴訟事件,應簡易訴訟程序,並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
    原告所經營之民視台灣台於111 年9 月21日21時54分許之「辣新聞152 」節目(下稱系爭節目),播送晶華緋聞案、選舉議題之相關内容,節目內容略如下:
  ㈠晶華緋聞案:
  ⒈系爭節目中出現標題:「鍾愛中國小姐!?熱愛空服員!?自願寫離婚承諾書!?蔣孝嚴紅粉知己多!?」、「全民追女主!中國小姐. 空服員.嫁入豪門!已恢復單身!?」
  ⒉主持人周玉蔻發言內容略如下:「.........9月21號的921 大地震,其實也發生在1999年,這一年蔣孝嚴,他在總統府的秘書長任内,出現了所謂晶華飯店滾床單的醜聞........」(節目時間21時54分許)、「…因為這個中國小姐長得非常漂亮,她後來做一家生技公司的公關經理,後來她還開過畫展,她本身,當然她嫁入豪門過,後來因為婚姻不幸福,她就離婚了。在她的過去接受訪問的女主角,這個真實的女主角,她曾經講過一句話說,我的人生經歷了2000年的低潮,因為這個事情是1999年發生的,便條紙寫的是,2000年6 月以前要離婚。……VIP訂房部的晶華飯店的經理,是這一位真實女主角的高中同學,……她當選中國小姐之後,她並沒有進入演藝圈,她還是回去做空服員……」(節目時間22時54分許)。
  ㈡選舉議題:
    系爭節目出現標題:「小蔣與郭禮伯熟識!不見蔣孝嚴孿子!?中止接濟章家!?黃清龍將揭密!?」、「頂蔣家光環!控選舉抹黑!?蔣萬安心安理得!?不回應外界質疑!?」、「獨!美研究單位曝!蔣孝嚴驗過DNA!? 刻意隱瞒!?冒充蔣家人!?」。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系爭節目播放內容,係源自於當時之臺北市長參選人蔣萬安及其父親蔣孝嚴先生,二人均為國内政壇知名人士,具有政治影響力,故其私領域之行為,將影響一般民眾判斷其品德及其誠信處事之參考,與公共事務相關,節目中出現之的言論,為主持人周玉蔻針對晶華緋聞案所為之事實敘述及評價,自屬政治性言論,應受較高程度的保障。
  ⒉蔣孝嚴身世及蔣萬安之血統問題多年來受外界高度關注,適逢選舉到來,在仍有疑義之前提下,參選人之身家背景當然會再度提出以供民眾檢視,系爭節目持續討論該議題實有其由,再者,該書作者並非全然無據,書中有提及伊反覆查證之方式,系爭節目以此為主軸進行討論,何來損及公共秩序之可能?原處分内容實屬不當。
  ⒊政論性節目,多係以批判之角度針對社會議題進行討論,相較一般節目,用詞向來較為激烈,系爭節目内容更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再者,主持人所評論之對象為台北市長參選人蔣萬安,而非一般市井小民,市長參選人本即應受到民眾監督指教,且市長參選人有各種澄清機制與管道,此為開放的自由民主社會所須容忍!綜上所述,被告以系爭節目不符合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妨害公序良俗」之情形,逕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20萬元,實有違誤
  ⒋被告所召開之111年第6、7次「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未照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設置要點第7點規定遴選19人與會,諮詢會議召集過程顯有瑕疵。
  ⒌本案諮詢會議僅有12人與會,未讓其餘7位委員有表達不同意見的機會,且請假委員人數過多,影響投票結果,違反設置要點第7點規定。
  ㈡聲明:
  ⒈原處分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系爭節目長時間討論晶華緋聞案、選舉議題相關内容,節目出現「鍾愛中國小姐!?熱愛空服員!?自願寫離婚承諾書!?蔣孝嚴紅粉知己多!?」、「全民追女主!中國小姐.空服員.嫁入豪門!已恢復單身!?」等節目標題,並播送「……1999年,這一年蔣孝嚴,他在總統府的秘書長任内,出現了所謂晶華飯店滾床單的醜聞……」、「……因為這個中國小姐長得非常漂亮,她後來做一家生技公司的公關經理,後來她還開過畫展,她本身,當然她嫁入豪門過,後來因為婚姻不幸福,她就離婚了。……」等私領域内容,政論節目負有公共論壇之社會責任,系爭節目於查證困難下,仍播送影射中國小姐、當過空服員背景而有特定可能之第三人涉入晶華緋聞案等非屬公共利益且與增進公共利益顯無相關之内容;又系爭節目前開内容以新聞綜藝手法呈現並藉電視媒體公器公開播送,已違反人性尊嚴、傷害一般社會道德、倫理觀念或正面價值,不符文明社會之普世價值,致妨害善良風俗。系爭節目復藉該緋聞案内容,持續討論蔣孝嚴身世及蔣萬安血統問題,並與選舉議題連結(如節目標題:「……1999年,這一年蔣孝嚴,他在總統府的秘書長任内,出現了所謂晶華飯店滚床單的醜聞……」、「獨!美研究單位曝!蔣孝嚴驗過DNA!?刻意隱瞞!?冒充蔣家人!?」、「頂蔣家光環!控選舉抹黑!?蔣萬安心安理得!?不回應外界質疑!?」),經原告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認為標題「獨!美研究單位曝!蔣孝嚴驗過DNA!?刻意隱瞞!?冒充蔣家人丨?」之内容「此段純屬臆測,不符合查證原則」。據此,前開内容恐影響視聽眾認知,不利公共議題之理性討論及民主言論環境,致損及公共秩序之維繫,已達妨害公共秩序之程度。
  ⒉本件111年第6、7次諮詢會議之組織及其建議之處理,均符合諮詢會議設置要點及諮詢會議建議作業原則之規定:於111年第6 、7次諮詢會議召集過程,係按行政慣例由被告主任委員先自名單所載51人中,圈選超過19名之諮詢委員名單(第6次部分圈選42人、第7次部分圈選43人),指示被告主管業務單位詢問前開人等可出席與會之時間及意願,再依諮詢委員回覆之時間順序排定與訂定開會日期,以前19名答覆願意且方便與會人之諮詢委員人選,併同當次議案內容,簽請被告主任委員核示遴選與會,由被告對該19名委員寄發開會通知單及議程資料。本件111年第6 、7次諮詢會議之組織及其建議處理均符合前開諮詢會議設置要點有關「遴選19人與會」、「遴選之委員至少有2分之1 出席,始得開會」及諮詢會議建議作業原則「獲過半數出席諮詢委員共識之處理建議,依其建議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等規定,並無疑義。
  ㈡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
  ㈠被告所召開之111 年第6 、7 次諮詢會議之召集過程是否違反設置要點第7點之規定而有瑕疵?
  ㈡系爭節目內容是否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五、本院之判斷:
  ㈠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述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處分(見簡字第77號卷第35-46頁)、系爭節目影像擷圖(見簡字第77號卷第91-103頁)在卷可稽,另本院經當庭勘驗系爭節目之相關影像檔案,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勘驗影像擷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38頁),認為真實。
  ㈡應適用的法令:
  ⒈廣播電視法(下稱廣電法):
  ⑴第21條第3款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⑵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視事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二、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或第三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者。」
  ㈢被告所召開之111 年第6 、7 次諮詢會議之召集過程並無違反設置要點第7點之規定:
  ⒈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另廣電法第3條則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被告為通訊傳播相關法令的主管機關,且為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合議制獨立機關。為使被告委員會議能有充分之事實及佐證資料作為決議之參考,同時反應多元意見,使委員會之決策更為周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下稱通傳會組織法)第3條第11款規定:「本會掌理下列事項:十一、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同法第10條第6項則規定:「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⒉為擴大公民參與及廣納社會多元觀點,被告設置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設置要點第1點參照),被告訂定屬行政規則性質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設置要點」規定,該設置要點第3點規定:「三、諮詢會議置諮詢委員39至51人,諮詢委員由下列會外人員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一)專家學者19至23人。(二)公民團體代表15至19人。(三)內容製播實務工作者5至9人。」;第7點規定:「七、諮詢會議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視議案需要,自第三點諮詢委員名單中遴選十九人與會。前項遴選之委員至少有1/2出席,始得開會」;第9點則規定:「九、出席委員應就當次議案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就涉嫌違法議案,勾選下列建議處理方式並簽註意見:(一)應予核處,並加註違規情節輕重。(二)發函改進。(三)不予處理。有關諮詢會議之議案審查、討論、諮詢意見彙整及建議方式之處理原則,另訂要點規定。」;第10點規定:「諮詢會議之意見,得供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之參考。」
  ⒊按「有權對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者為被告,僅係被告委員會議在開會作成處分前,『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提供意見而已,是諮詢會議意見僅有供被告專業上之諮詢意見參考之性質。…前揭諮詢會議設置要點第7點固規定,諮詢會議委員由被告主任委員視議案需要,自諮詢委員名單中遴選19人與會,遴選之委員至少有2分之1出席,始得開會。然該規定僅係規範諮詢委員出席數事項,並非規範被告審議決定之要件,蓋被告開會審議及作成處分前,僅須依通傳會組織法第10條第6項規定諮詢諮詢會議意見,即已踐行法定程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⒋就被告所召開之111 年第6 、7 次諮詢會議之召集過程是否違反設置要點第7點之規定部分,被告陳稱:「被告為顧及執行上因諮詢委員主要為外部專家學者、公民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其等時間往往洽邀不易,為兼顧行政效率,避免遲誤涉有違法情節之節目或廣告內容審議反而不符公益,並為使出席之諮詢委員具備足夠之多元性,能夠達到諮詢會議設置要點第7點所定遴選19人之人數,故於行政慣例上,乃由被告主任委員先自名單所載51人中,圈選超過19名之諮詢委員名單(第6次部分圈選42人、第7次部分圈選43人),指示被告主管業務單位詢問前開人等可出席與會之時間及意願,再依諮詢委員回覆之時間順序排定與訂定開會日期,以前19名答覆願意且方便與會人之諮詢委員人選,併同當次議案內容,簽請被告主任委員核示遴選與會,由被告對該19名委員寄發開會通知單及議程資料。」等語(見本院卷第91-92頁),並提出第10屆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員名單、開會通知單、111年第6、7次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議程表、簽到表、會議紀錄節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7-118頁)。再參酌被告所提之數則判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8號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2號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4號判決,見本院卷第119-171頁)可知被告前開所稱行政慣例之遴選程序等語,並非無據,堪認被告係按照上開慣例執行諮詢會議委員之遴選程序,先予敘明。而觀之被告所提出之上述第10屆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員名單、開會通知單、111年第6、7次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議程表、簽到表、會議紀錄節本等資料,可看出該2次會議皆有專家學者23名、公民團體19名及節目實務工作者9名之諮詢會議委員,並先於委員名單中圈選超過19名之名單後,依照出席意願,製發開會通知單予委員,開會通知單所列之出席委員均為19名,而該111年第6、7次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出席委員共12名,請假缺席者7名,其中:建議不予處理者3名、建議發函改進者2名、建議應予核處者7名。上開設置要點第7點規定之「七、諮詢會議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視議案需要,自第三點諮詢委員名單中遴選十九人與會。前項遴選之委員至少有1/2出席,始得開會」係規定應自設置要點第3點之諮詢委員中遴選出19名委員與會,就所謂「遴選」部分,並未規定應「如何遴選」始符合規定,是依文義而言,所謂「遴選」應僅係一選擇之方式,且遴選之委員至少1/2出席即符合得開會之要件。而如前所述,被告已敘明遴選與會之19名委員出席會議之過程及實際出席委員已超過1/2,並提出相關資料供參,堪認已符合上開設置要點第3點及第7點之規定,並無瑕疵可言。原告主張:根本沒有任何遴選之動作,違反設置要點第7點之規定云云即無可採
  ㈣系爭節目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已違反廣電法第21條第3款之規定:
  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參照)。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之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準此,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內容,如有妨害公序良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等違法情事,自得加以限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7號判決意旨)。
  ⒉按廣電法第21條第3款所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未為定義或例示規定,此抽象之概念固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普世價值觀念轉變而有所不同,惟所謂公共秩序係指國家社會之一般要求或利益;善良風俗係指社會一般道德觀念。公共秩序係自外部之社會秩序方面論之,善良風俗則自內部之道德觀念觀察。而依實務見解認為所謂善良風俗,指為維持健全之社會生活,而為一般人所信守之倫理、道德觀念,其具體內涵如何,固難一一列舉,明顯違反人倫、正義、人性尊嚴之行為或具有極高射倖性之行為等一般人咸信其行為非正當有所嫌惡者,均為其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系爭節目播放內容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如下:
  ◎檔名:00000000民視台灣台0000-0000_part-1_merge.wmv
     (1) (畫面時間21:54:21-35)畫面可見左下方可見本節目係民視臺灣台播送之辣新聞152 (下稱系爭節目),節目主持人為周玉蔻,系爭節目之標題為「章孝嚴外遇緋聞!公開道歉!向黃美倫坦承!辭總統府秘書長!」。主持人:9 月21號的921 大地震,其實也發生在1999年,這一年呢,蔣孝嚴他在總統府的秘書長任內,出現了所謂晶華飯店滾床單的醜聞。
     (2)(畫面時間21:54:52-55:24)畫面時間21:54:52系爭節目標題為「小蔣與郭禮伯熟識!不見蔣孝嚴攣子!?中止接濟蔣家!?黃清龍將揭密!?」。主持人:他(蔣經國)在初始是不是真的以為,章亞若所生的雙胞胎,是他的親生骨肉,可是等到他到了臺灣之後,雙胞胎的生父郭禮伯,在一次促膝長談之中,向他吐實,孩子不是蔣經國的,也就是說,從那一刻開始的1950年代,一直到蔣經國過世的1988年,蔣經國為什麼從來沒有安排,跟這一對攣生子孝嚴、孝慈見面……。
     (3)(畫面時間21:56:16-54)畫面時間21:56:16可見系爭節目標題為「頂蔣家光環!控選舉抹黑!?蔣萬安心安理得!?不回應外界質疑!?」。主持人:你不覺得應該讓蔣萬安面對事實嗎,否則每一個人,都是一個被欺騙的笨蛋嗎,對於其他的人來講,是不是需要在臺灣的歷史當中,把這一件世紀大騙局的案子,徹底地搞清楚呢,我們今天仍然要繼續地來追蹤的是蔣萬安你為什麼不敢承諾去比對、驗證蔣家血統的DNA ……。
     (4)(畫面時間21:59:26-22:00:07)畫面時間21:59:26,可見系爭節目標題為「全民追女主!中國小姐、空服員、嫁入豪門!已恢復單身!?」
     (5)(畫面時間22:16:39-17:30)畫面時間22:16:39,可見系爭節目標題為「獨!美研究單位曝!蔣孝嚴驗過DNA!?刻意隱瞞!?冒充蔣家人!?」。主持人:這是來自美國一個研究單位的人所提供的訊息,你以為全世界只有本節目,只有我想知道他是不是蔣家的後代嗎,美國的情報局不想知道嗎,蔣經國生前不想知道嗎,蔣家的人蔣孝文、蔣孝武,尤其是蔣孝勇,凶的要死,最恨蔣孝嚴,他不會想知道嗎,要驗蔣孝嚴跟蔣家的DNA,有這麼困難嗎,隨隨便便拿一根頭髮就可以驗了,你以為蔣家人是這麼容易被你蒙混過關,大家只是不想跟你撕破臉而已,還有蔣孝嚴,你如果真的驗過了,或是你想要用這種方式來做,你跟蔣孝武在生前的時候,關係那麼好……
     (6)(畫面時間22:36:25-37:11)畫面時間22:36:25,可見系爭節目標題為「小蔣與郭禮伯熟識!不見蔣孝嚴攣子!?中止接濟章家!?黃清龍將揭密!?」。主持人:在我們上禮拜開始講這個蔣孝嚴、這個身世,和他的這個緋聞案女主角的時候,其實我是不知道的,我是到前幾天才從黃清龍的臉書上發現他出了一本書,那這本書就叫做門裡門外嘛,再探蔣孝嚴的身世,後來當然昨天,我有跟他打一段、打電話了解情況,那他把我不知道的,就是狐疑的有些地方,比方郭禮伯的兒子,到底在書裡面,我們講過很多次,可是真實的狀況,他做了一個深入的研究,而且他還去訪問其他的人,包括當時內政部的次長簡太郎等等,你們怎麼會被這樣糊弄過去、改名字,我跟大家說,他改名字這件事情是詐欺喔、偽造文書喔……。
      (7)(畫面時間22:37:36-55)畫面時間22:37:36,可見系爭節目的標題為「獨!美研究單位曝!蔣孝嚴驗過DNA !?刻意隱瞞!?冒充蔣家人!?」。
      (8)(畫面時間22:43:52-46:46)畫面時間22:43:52,可見系爭節目的標題為「鍾愛中國小姐!?熱愛空服員!?自願寫離婚承諾書!?蔣孝嚴紅粉知己多!?」。
      (9)(畫面時間22:53:58-54:52)畫面時間22:53:58,可見系爭節目標題為「鍾愛中國小姐!?熱愛空服員!?自願寫離婚承諾書!?蔣孝嚴紅粉知己多!?」。主持人:因為這個中國小姐長得非常漂亮,她後來做一家生技公司的公關經理,後來她還開過畫展,那她、本身當然她嫁入豪門過,後來因為婚姻不幸福,她就離婚了。那在她的過去接受訪問的這個女主角,這個真實的女主角,她曾經講過一句話說,我的人生歷經了2000年的低潮,因為這個事情是1999年發生的,便條紙事件寫的是2000年6月以前要離婚。所以按照玉真了解的說法是,那個訂房部,VIP 訂房部的晶華飯店的經理,是這位真實女主角的高中同學,所以她滿了解這位女性,這個中國小姐,她當選中國小姐之後,她並沒有進入演藝圈,她還是回去做空服員。
     (10)(畫面時間23:08:11-49)畫面時間23:08:11,可見系爭節目標題為「小蔣與郭禮伯熟識!不見蔣孝嚴攣子!?中止接濟章家!?黃清龍將揭密!?」。
     (11)(畫面時間23:11:56-12:19)畫面時間23:11:56,可見系爭節目標題為「獨!美研究單位曝!蔣孝嚴驗過DNA!?刻意隱瞞!?冒充蔣家人!?」。
     (12)(畫面時間23:16:38-17:50)畫面時間23:16:38,可見系爭節目標題為「頂蔣家光環!控選舉抹黑!?蔣萬安心安理得!?不回應外界質疑!?」。
  ⒋由上述勘驗結果可知,系爭節目討論「晶華緋聞案」及「選舉議題案」,於「選舉議題案」中,節目出現標題:「鍾愛中國小姐!?熱愛空服員!?自願寫離婚承諾書!?蔣孝嚴紅粉知己多!?」、「全民追女主!中國小姐. 空服員.嫁入豪門!已恢復單身!?」,影射具有中國小姐、空服員、嫁入豪門背景之可得特定之第三人涉入系爭節目所稱之「晶華緋聞案」,另於「選舉議題案」中,出現標題:「小蔣與郭禮伯熟識!不見蔣孝嚴孿子!?中止接濟章家!?黃清龍將揭密!?」、「頂蔣家光環!控選舉抹黑!?蔣萬安心安理得!?不回應外界質疑!?」、「獨!美研究單位曝!蔣孝嚴驗過DNA!? 刻意隱瞒!?冒充蔣家人!?」,討論當時為臺北市長候選人蔣萬安之血統身分問題,且於節目中討論「晶華緋聞案」時,提及「晶華飯店滾床單的醜聞…」、「VIP訂房部的晶華飯店的經理…」,討論「選舉議題案」時,則提及「冒充蔣家人…」,系爭節目關於「晶華緋聞案」、「選舉議題案」之播放內容,涉及私人領域之事實指涉部分,均與公共利益並無關連,且事實敘述及評價亦不具有監督政府為良善施政之公共性,難認屬於與政治相關之政治性言論。又系爭節目所討論之「晶華緋聞案」或「選舉議題案」等議題,囿於時空、背景等因素,有查證之困難,系爭節目在未經查證之下,以上開煽情式、聳動式、綜藝式、爆料式之方式,藉由電視媒體公開播送,造成視聽民眾可能因此對於系爭節目所討論對象之負面觀感,影響觀看節目民眾之認知,並與當時之選舉議題連結,對於公共議題或當時選舉議題應有之理性、客觀、中性討論之精神,顯然有不利影響,對此國家公共秩序已有所妨害;再者,系爭節目所出現之標題及討論提及之內容,以身分背景暗指可得特定之第三人涉入節目所稱之蔣孝嚴緋聞,另質疑、臆測當時為臺北市長候選人蔣萬安之血統身分,皆與人倫、道德事項有關,本應謹慎查證,系爭節目在有查證困難之情況下,仍以上開手法公開播送,危害社會一般人所信守之倫理及道德觀念,妨害善良風俗亦屬明確。被告參考諮詢會議之意見,本於依法獨立行使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審議認定原告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於法自無不合。 
  ㈥綜上所述,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㈦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併予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陳怡君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