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136號
原 告 王明玉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尚待釐清,另如審理單
所載,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適用第132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