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14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
黃亭韶律師
代 表 人 蔡詩萍
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
許名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簡字第140號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26行關於「㈢
爰聲明」之記載,應更正為「㈣爰聲明」,第13頁第15行關於「原告、
訴願機關、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訴願機關、被告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