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簡字第 14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文化資產保存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4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佑哲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亭韶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代  表  人  蔡詩萍 
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
            許名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簡字第14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26行關於「㈢聲明」之記載,應更正為「㈣爰聲明」,第13頁第15行關於「原告、訴願機關、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訴願機關、被告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