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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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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簡字第 15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154號
原      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  律師
            陳冠諭  律師
複代理人    宋雲揚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黃月英   
            許慧貞   
            李沂縈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前因另案行政爭訟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經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乃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28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因組織調整,本件移由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接續審理。
二、經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08年度訴字第1328號事件業經原告撤回訴訟,而已終結,有該事件行政撤回狀、審理單在卷為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