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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簡字第 15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水利法
臺北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地方
行政訴訟
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宋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
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水利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