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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簡字第 27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民用航空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271號
原      告  威碩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露仙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代  表  人  何淑萍 
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民用航空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36、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民用航空法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13年3月21日裁定:「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0年度訴字第1273號、111年度訴字第390號、111年度訴字第477號、111年度訴字第65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99-100頁),因各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調解成立,有本院電話紀錄、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4號、112年度上字第274、546、685號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27、131-135頁),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林宜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