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271號
原 告 威碩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露仙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代 表 人 何淑萍
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所為之
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36、186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民用航空法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13年3月21日裁定:「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0年度訴字第1273號、111年度訴字第390號、111年度訴字第477號、111年度訴字第65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99-100頁)
,因各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調解成立,有本院電話紀錄、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4號、112年度上字第274、546、685號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27、131-135頁),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林宜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