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48號
原 告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林之晨
李佳真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田政展
張維珊
李獻德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所為109年度簡字第43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
準用。
二、查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48號(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3號)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因認所
適用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8條第2項,就違反同法第10條第1項裁處系統經營者之規定,有
法律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改制為憲法法庭),
爰於民國110年1月20日裁定命於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嗣憲法法庭於112年12月7日裁定不受理在案,有該裁定在卷
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
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黃子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