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65號
原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世杰
原 告 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世雄
原 告 杏美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世雄
原 告 杏中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世杰
上列四公司
共 同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洪申翰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所為112年度簡字第65號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
用。
二、經查,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65號工會法事件,因認原告等公司前因
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不服
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111年10月21日110年勞裁字第45號裁決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49號審理中,考量
上開案件係本件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歧義,業經本院於112年12月4日裁定命於
前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嗣前開案件於112年8月24日判決,
兩造均不服而均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4年5月29日112年度上字第728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本院卷第41-73頁、第123-139頁)在卷
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