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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簡字第 7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處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71號
原      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許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因該事件於111年5月30日判決後,雖經原告提起上訴,但因撤回上訴而於113年9月9日確定,此有判決查詢資料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足憑,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