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71號
原 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許慧貞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
準用。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茲因該事件於111年5月30日判決後,雖經原告提起上訴,但
嗣因撤回上訴而於113年9月9日確定,此有判決查詢資料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
足憑,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業已消滅,自應依職權撤銷
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陳鴻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