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字第1002號
原 告 晟豐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坤和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北市監基裁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58條、105條規定,訴狀應補正下列事項:
1.起訴狀首頁記載「法定代理人吳坤和」,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原告公司
代表人姓名不符,應補正正確之
原告代表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2.應由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以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為
被告,代表人:江澍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