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字第1128號
原 告 尚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對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提起
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
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訴狀應補正事項如下:
2.具體表明
訴訟標的(即不服之「
裁決書」日期字號)。起訴狀記載「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掌電字第A01S53306號」,如以非屬
行政處分性質之舉發通知單為訴訟標的提起
撤銷訴訟,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