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字第1490號
原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狀載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22-A00000000、22-A00000000、22-A00000000、22-A00000000、22-A00000000、22-A00000000、22-A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並附具
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