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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交字第 152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地方
行政訴訟
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5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梅櫻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
交通裁決事件
,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8日113年度交字第15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新臺幣750元,應於本裁定
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