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字第1582號
原 告 鄭陳煜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表明下列事項:
⒈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原處分
撤銷」,應具體表明
訴訟標的(即不服之「
裁決書」日期字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起訴狀
所載不服之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3年5月2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書,受處分人為聯鴻物流有限公司,並非原告。
⒉補正以
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
被告,並記載其
代表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