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字第1755號
原 告 王騰緯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北市裁催字第22-AX0000000、22-A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
當事人不
二、
上開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安適資訊有限公司」,並非原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原告應敘
明有何
公法上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受處
分人「安適資訊有限公司」為原告,提出經該公司及其代表
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