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字第1889號
原 告 恒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董子稜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竹監新四字第51-E32U49412、51-DG0000000、51-E00000000號、113年1月18日竹監新四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提出行政訴訟陳報狀,核有起訴程式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及請求
撤銷之
訴訟標的(即
裁決書)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