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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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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交字第 2722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722號
原      告  星樂傳媒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大崴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行經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因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於道路停車者」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第七公路警察大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下合稱舉發機關)於民國112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6日間,分別填製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合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原告不服舉發提出申訴,經被告重新審查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以如附表編號1至9、11至15、18至19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共16次);依同法第56條第3項,以如附表編號10、編號16至17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300元(共3次);依同法第12條第4項,以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5,400元,牌照扣繳(上開20張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系爭車輛自109年12月21日起皆為訴外人余文欽使用,有簽立切結書,他仍無視罰單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
 ㈠原告自109年12月22日起登記為系爭車輛車主,原告雖主張非實際實施違規行為人,因原告未依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於應到案日期間申請歸責實際行為人,即視為實施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失權之效果,不可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部分為爭執。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皆以書面向原告催繳通行費、停車費,然原告仍未依規定補繳。再於112年11月3日警方獲報系爭車輛懸掛逾檢註銷之2957-N6號車牌二面停放在道路上,故有未領用有效牌照於道路停車及使用他車牌照違規之事實,故被告依法裁處原告均無違誤,原處分合法等語。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應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第12條第4項:「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1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2.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
 3.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
 4.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㈡前提事實:
  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舉發通知單、舉發照片及送達資料(本院卷第183至242頁)、第SYDJ30427號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77頁、第261頁)、原處分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7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3年12月3日南市警四交字第1130762565號函(本院卷第175頁)、車輛移置保管單(本院卷第179頁)、罰單明細表(本院卷第127至129頁)、駕籍詳細資料報表(本院卷第181頁)、汽車車籍查詢資料(本院卷第243頁)、汽車車主歷史查詢(本院卷第245頁)各1份、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原處分20份(本院卷第131至169頁)在卷可憑,此部分之事實,以認定。
 ㈢原告並未辦理歸責,故被告對原告為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裁處合於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
 1.按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係因應大量交通事件調查所為之特殊立法設計,規範目的是使受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之應歸責者,在處罰機關依法裁決前就能先予確認。因交通違規行為之處罰,分為稽查、舉發、移送、受理與處罰等階段,各階段有其機能,又因汽車所有人通常是管領使用汽車之人,如查獲汽車有應處罰之違規事件,通常即可推斷汽車所有人為可歸責之人而對其舉發,固無疑義,但汽車所有人有時不一定是實際違規的行為人,為使真正應歸責者為自己的交通違規行為負責,也慮及依道交條例第7條之2所定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處罰是大量而反覆的行政行為要求受舉發人如果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檢證告知應歸責人以辦理歸責,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仍依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換言之,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之受舉發人即汽車所有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失權效果,不可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如容許受舉發人逾期仍可爭執其非實際應歸責者,無異使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逾期仍依違反條例規定處罰」之規定成為具文,應非立法本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49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原告於109年12月22日登記為系爭車輛之車主,而被告將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予原告等情,業經認定如前,原告亦未表示爭執。復參諸原告提出與余文欽自112年12月4日起之LINE對話截圖(本院卷第69至93頁),可見原告始終知悉系爭車輛借予訴外人使用後,有因持續違規遭舉發之狀況,然原告卻未於收受各該舉發通知單時,依上所載之應到案日期辦理歸責予訴外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即不可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故被告視原告為違規行為之駕駛人,依道交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後段規定作成原處分裁處原告,並無違法。
  ㈣綜上所述,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又本件訴訟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併予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呂宣慈
附表:
編號
違規時間
舉發通知單
違規事實
違規地點
裁決書字號
裁決日期
舉發法條
處罰主文
1
112年7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GP780866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三號和美-龍井186K
北市裁催字第22-ZGP780866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2
112年7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12258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路)364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12258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3
112年7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17601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楠梓(鳳楠路)-鼎金系統359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17601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4
112年7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24589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楠梓(鳳楠路)-鼎金系統359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24589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5
112年7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18061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楠梓(鳳楠路)-鼎金系統359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18061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6
112年7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17744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路)364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17744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7
112年8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49786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路)364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49786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8
112年8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49070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路)364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49070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9
112年8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44248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路)364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44248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10
112年9月6日
高市交停管字1BXJ78342第號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三多三路
北市裁催字第22-1BXJ78342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11
112年9月12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Q223746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三號田寮-燕巢系統374.3K
北市裁催字第22-ZEQ223746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12
112年9月12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58889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五甲系統-高雄(中正、三多路)369.6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58889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13
112年9月12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63006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楠梓(鳳楠路)-鼎金系統359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63006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14
112年9月12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56506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路)364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56506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15
112年9月12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55454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高雄(中正、三多路)-瑞隆路出口匝道368.6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55454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16
112年9月13日
高市交停管字第1BXK13408號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青年一路
北市裁催字第22-1BXK13408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17
112年9月13日
高市交停管字第1BXK13409號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文川路
北市裁催字第22-1BXK13409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18
112年9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73141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路)364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73141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19
112年9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77621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高雄(中正、三多路)-瑞隆路出口匝道368.6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77621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20
112年11月3日18時12分
第SYDJ30427號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於道路停車者(牌照已吊扣、繳納、爆停、吊銷、註銷)
安平區安平路418號前(277號車格)
北市裁催字第22-SYDJ30427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12條第4項
罰鍰5400元,牌照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