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字第2799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C13111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原告應補正提出由公司及
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二、受委任
訴訟代理人以
自然人為限,且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之資格,原告委任非自然人「摩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為訴訟代理人,自不生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效力,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