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字第3007號
原 告 達鉅企業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 號00樓之0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提出書狀補正表明
訴訟標的(即不服之「
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如以函文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