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字第3243號
原 告 張之瑜 住花蓮縣○○市○○○街00號3樓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北監花裁字第44-P1AA6044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105條、第57條規定,訴狀應補正
適格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