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字第3279號
原 告 歐萊特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鼎翔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㈠記載「原告」:歐萊特實業有限公司,及公司地址。
㈡補正「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蘇福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