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字第3308號
原 告 張詠淞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
裁決書或對於非屬
行政處分之函文提起
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
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補正下列事項:
2、補正敘明
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提出裁決書影本。如以函文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