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字第3356號
原 告 陳彥宏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新北裁催字第48-CZ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58條、第98條第2項前段第105條規定,應以訴狀補正下列事項:
2、原告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3、訴之聲明四「應檢討避免駕駛人發生錯誤之措施並執行
」,如係合併提起交通裁決事件以外,
適用
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應敘明訴訟種類及
請求權依據,除繳納
上開交通裁決事件裁判費三百元以外,需再繳納裁判費三千七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