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字第3958號
原 告 宏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桃交
裁罰字第58-ZHC31071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狀應記載原告宏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鍾梅禎及住所或居所,並補正
被告代表人:張丞邦(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