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字第55號
原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22886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程式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