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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交字第 66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66號
原      告  大宅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藍仁昌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複代理人    朱星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品丞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送達代收人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2月8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ZGT75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應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再據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足認事證已臻明確,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訴外人洪照欽駕駛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2年2月10日8時50分許,行經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一段時,恰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下稱原舉發機關)員警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經員警發現洪照欽面有酒容且酒精檢知器有酒精反應,遂對其實施酒精檢測,經測得洪照欽酒精濃度為0.43mg/L,原舉發機關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製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0ZGT75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因原告為系爭車輛車主,原舉發機關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製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0ZGT753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12年3月27日前,且於112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案件則於112年2月13日移送被告。被告於112年12月8日製開新北裁催字第48-A00ZGT75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吊扣汽車駕照24個月」並知易處處分(被告於訴訟繫屬中刪除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關於易處處分之諭知,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一)員警隨機攔停,未見系爭車輛之駕駛洪照欽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形,亦無合理懷疑其有酒後駕車之狀,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規定,對洪照欽因酒駕吊扣駕照之處分有重大瑕疵,故原處分本於重大瑕疵而做成,亦應予以撤銷
(二)被告應舉證原舉發機關對洪照欽之酒測,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含:全程錄音錄影、酒測前應予以15分鐘休息時間或漱口在進行酒測、應告知法定事項),否則自難憑瑕疵程序所測得之酒精濃度作為裁罰之依據。
(三)本件舉發係因洪照欽為酒後駕車,使得身為車主之原告而受罰,然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2個月舉發時效規定,本件系爭車輛之駕駛人洪照欽於112年2月10日違規酒駕,經原舉發機關員警當場舉發並交付系爭舉發通知單,當時員警即已知悉系爭車輛之所有人為原告,未即時向被告逕行舉發,至被告於112年12月2日始作成原處分。是本件未於兩個月內舉發原告,難謂合法。 
(四)原告非系爭車輛之駕駛人,而被告吊扣系爭車輛之牌照,於法尚有未合參照相關實務見解可之,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之情形,車輛為駕駛人所有時,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吊扣汽車牌照,而若汽車駕駛人非車輛所有人,則須符合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之要件,始得以同法第7項規定吊扣駕照。因此被告應舉證原告明知洪照欽有違反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之酒後駕車情事,如未能舉證責不適法等語。 
(五)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
(一)本件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
(二)經查,員警職務報告內容稱,原舉發機關員警於本案案發當日7時至11時擔服酒後駕車取締勤務,並於堤頂大道一段389號前設有告示執行路檢,洪照欽駕駛系爭汽車於8時50分許行經上開地點,執勤員警遂依相關規定,於設有管制站即上開所述告示處予以攔停。執勤員警於攔停過程中發現駕駛人眼神渙散、面容潮紅,便使用酒精檢知器檢測測得酒精反應,隨後要求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酒測值達0.43mg/L,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予以舉發,再依同條第9項加開舉發車主。是執勤員警依前揭規定攔停駕駛人,實無程序違法之虞。又就本件員警舉發過程,觀諸舉發機關檢附採證影片內容可知,員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之程序要屬嚴謹且無任何不法,並已經全程錄音錄影,而本件使用之酒測儀器有合格檢驗書可擔保其準確性,原告之違規事證已相當明確。   
(三)查車籍查詢資料,原告既為汽車所有人,對於其所有之汽車,具有支配管領之權限,即應善盡保管監督義務,維持所有物處於合法使用之狀態,如汽車所有人未能善盡監督義務,自合致於處罰之責任條件,遂被告據此對之作成吊扣汽車牌照之裁罰處分,並無違誤。至原告雖以「原告係系爭汽車之所有人,而非汽車駕駛人,被告不得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吊扣系爭汽車牌照24個月。」等語主張被告適用法條有誤而應撤銷處分云云。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之文義,該條項規定吊扣汽機車牌照之對象係「違規之汽機車牌照」,並無違規汽車駕駛人應與汽車所有人為同一人始能吊扣汽車牌照之限制。是本件自應認定系爭車輛之所有人即原告就系爭汽車應負擔監督管理之責,而於洪照欽駕駛系爭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3款時適用同條第9項規定,被告據上情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自應予維持等語。
(四)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0,000元以上120,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同條例第9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3項至第5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第85條第3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第90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二)次按汽車所有人擁有支配管領汽車之權限,對於汽車之使用方式、用途、供何人使用等,得加以篩選控制,非無擔保其汽車之使用者具備法定資格及駕駛行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務,否則無異縱容汽車所有人放任其所有之汽車供人恣意使用,徒增道路交通之風險,殊非事理之平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吊扣汽車牌照」之處分,應係針對汽車所有人所設之特別規定,自不得僅以汽車所有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指出汽車之實際使用人,即遽認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之適用。惟上開吊扣汽車牌照之特別規定,屬行政義務違反之處罰,並未排除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推定過失等規定之適用,是汽車所有人自仍得經由舉證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而免罰(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1號亦同此見解)。
(三)再按內政部警政署修訂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第三點執行階段中㈢觀察及研判規定:「⒈指揮車輛停止後,執勤人員應告知駕駛人,警方目前正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並以酒精檢知器檢知或觀察駕駛人體外表徵,辨明有無飲酒徵兆,不得要求駕駛人以吐氣方式判別有無飲酒。⒉如研判駕駛人有飲酒徵兆,則指揮車輛靠邊停車,並請駕駛人下車,接受酒精濃度檢測」、第三點執行階段中㈣檢測酒精濃度規定:「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流程及注意事項:⒈檢測前:⑴全程連續錄影。⑵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⒉檢測開始:插上新吹嘴,請駕駛人口含吹嘴呼氣」、第五點注意事項中㈠操作酒精測試器應注意事項:「⒊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另依行為時111年3月29日修訂之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四)經查,洪照欽於事實概要欄所示之時間、地點,駕駛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經原舉發機關員警實施酒測而查獲有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至原告則遭被告以原處分裁處等情,有系爭舉發通知單(本院卷第151頁)、原舉發機關113年2月17日北市警內分交字第1133053313號函(本院卷第165至166頁)、原處分(本院卷第183頁)、系爭車輛車籍資料(本院卷第187頁)、密錄器影像截圖(本院卷第243至245頁)、密錄器影像譯文(本院卷第247至25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0ZGT75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院卷第253頁)、密錄器影像光碟等附卷可稽信為真實。
(五)次查,本件洪照欽酒後駕車違規之舉發過程錄影光碟內容如附件所示,並經兩造表示意見;而洪照欽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0.43mg/L,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0ZGT75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院卷第253頁)在卷可佐,已超過每公升0.25毫克即刑法公共危險罪之標準,且依上開勘驗內容可知,員警對洪照欽實施酒測之程序要屬嚴謹且無任何不法,被告認洪照欽有「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違規行為,有據
(六)原告稱本件舉發當時員警係隨機攔停,未見系爭車輛之駕駛洪照欽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形、及酒測程序有瑕疵等語。惟本件原舉發機關係依法於112年2月10日7時至11時於臺北市○○區○○○道0段000號前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並有原舉發機關113年2月17日北市警內分交字第1133053313號函(本院卷第165至166頁)、113年12月10日北市警內分交字第1133027128號函(本院卷第309至315頁)在卷可稽。是本件原舉發機關所為攔查,非原告所稱之隨機攔停,非屬無據。況查,依員警密錄器光碟影像,可知本件酒測時有全程錄影,且經勘驗密錄器影片如附件譯文所示,係因洪照欽吹酒精感知器有反應後,員警才請其將系爭車輛停靠旁邊配合酒測。且員警於實施酒測前,已向原告確認飲酒結束時間,並經原告回答是沒有喝、是吃檳榔,是洪照欽無明白陳述自己的飲酒時間,是其既陳稱沒有喝酒之情,則員警依上開規定實施酒測並無違誤。況從密錄器影像可知,員警因洪照欽稱其係因食用檳榔之故而致酒精檢知器有反應之主張,仍給予其杯裝水飲用、漱口後才實施酒測,並於影像編號2之1分49秒、2分8秒及影像編號4之2分16秒時可見,員警有向洪照欽告知相關法律事項,足認員警對於洪照欽之酒測程序,於法無違。
(七)至原告主張本件舉發罹逾時效、原告非系爭車輛之本件違規駕駛人,而被告吊扣系爭車輛之牌照,於法尚有未合云云。惟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該時係效係指「舉發日期」即112年2月10日,非為原處分做成日期,且系爭舉發通知單於112年2月14日送達於原告,並有系爭舉發通知單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51、155頁)在卷可稽。是原告稱至被告於112年12月2日始作成原處分、舉發罹逾時效之主張,對法規容有誤解。而關於原告非實際駕駛人、受吊扣系爭車輛之牌照,於法尚有未合云云。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條文文義以觀,吊扣汽車牌照之對象係「違規之汽車牌照」,其立法目的係慮及汽車所有人擁有支配管領汽車之權限,對於汽車之使用方式、用途、供何人使用等,得加以篩選控制,非無擔保其汽車之使用者具備法定資格及駕駛行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務,係針對汽車所有人所設之特別規定。本件原告稱其無從對於系爭車輛監督管理,顯其僅是將系爭車輛出借,而未負起相關監督管理之作為,足顯放任其所有之車輛供人恣意使用,徒增道路交通之風險。而如上開原告所稱,其將系爭車輛交付於洪照欽使用時,未有為任何防免其酒駕之措施之證據。是原告本於車輛所有人身分,就本件交通違規當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又並未善盡監督管理義務,即不能排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3項推定過失之適用。   
五、綜上所述,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交由洪照欽駕駛時,確有在事實概要欄之時、地,因酒後駕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違規行為而遭員警舉發,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對車主即原告裁處如原處分所示,於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        計        300元
附件:採證光碟影像為員警密錄器連續錄影畫面,日期為112年2月10日8時48分,共有5段影片,片長各為3分鐘。
1、檔名:2023_0210_084825_010
畫面一開始為員警持酒精檢知器,對經過之車輛駕駛逐一檢查。
(00:51)系爭車輛出現於畫面中
(01:55)鄭宇舜員警:來你好,吹一口氣(酒精檢知器亮起),來
       旁邊停一下
(02:08)鄭宇舜員警:來大哥我們下車一下,你是剛剛有喝酒喔
(02:18)洪照欽:沒有,吃檳榔
(02:20)鄭宇舜員警:吃檳榔,再吹一次好不好
(02:22)洪照欽:好
(02:25)鄭宇舜員警:昨天有喝嗎
(02:26)洪照欽:沒有
(02:27)鄭宇舜員警:來再一次,吹一口氣,口罩,大力一點,
       還是有反應耶(酒精檢知器亮起)
(02:34)洪照欽:我吃檳榔
(02:35)鄭宇舜員警:吃檳榔喔,那我給你水好了
(02:36)洪照欽:好
(02:39)鄭宇舜員警:你這邊等一下喔。
(02:50)鄭宇舜員警:來,給他喝
(02:55)洪照欽打開杯水
(02:56)鄭宇舜員警:對對對,昨天都沒喝? 
2、檔名:2023_0210_085125_011 
(00:01)洪照欽:沒有(漱口中)
(00:01)鄭宇舜員警:嚼檳榔而已
(00:04)伏自強員警:再給他
(00:05)鄭宇舜員警:再給他,好啊再給他吹一次
(00:12)伏自強員警:那我們再
(00:14)鄭宇舜員警:喝掉了嗎
(00:15)洪照欽:喝掉了
(00:15)鄭宇舜員警:ok來吹一口大力,還是有(酒精檢知器亮
       起)
(00:20)洪照欽:吃檳榔
(00:20)鄭宇舜員警:可是我們給你水喝一喝應該就沒了
(00:24)伏自強員警:你把它喝一喝啦
(00:24)鄭宇舜員警:對阿
(00:27)伏自強員警:如果吃檳榔應該漱個口就沒有
(00:28)鄭宇舜員警:對應該漱個口就沒有了   
(00:30)伏自強員警:但還是有反應耶
(00:31)鄭宇舜員警:證件我看一下,好不好證件,等下你用報
       的好了你用報的
(00:36)洪照欽:沒關係啦(走向系爭車輛)
(00:37)鄭宇舜員警:連長看一下喔
(00:38-00:52)員警與洪照欽走至車旁拿證件
(00:53)鄭宇舜員警:好那我們再下車一下
(00:54)洪照欽:好
(00:55)鄭宇舜員警:做一下酒測啦
(00:56)員警與洪照欽走回警車方向
(01:01)伏自強員警:都沒喝?
(01:02)洪照欽:沒有
(01:03)伏自強員警:昨天也沒喝?今天也沒喝?
(01:07)鄭宇舜員警:昨天也沒?
(01:08)洪照欽:檳榔吃比較重
(01:09)鄭宇舜員警:檳榔吃比較重,應該不會有
(01:11)伏自強員警:應該不會有(邊繕打洪照欽資料)
(01:12)鄭宇舜員警:我們攔過很多檳榔都不會有那個,酒精的
(01:16)洪照欽:我上次在那個八德路那邊也是一樣啊
(01:19)鄭宇舜員警:是喔
(01:20)伏自强員警:因為你身上還是有一點
(01:22)鄭宇舜員警:對阿,還是有一點味道,因為如果說有些
       它檳榔裡面有含酒的話,你就不應該去吃了,對阿
(01:34)伏自強員警:來大哥先給你看一下,這是我們的酒測器
       ,在我們去年10月有檢查,一直到今年的10月31號有效
       ,好ok,所以大哥完全都沒喝酒
(01:46)洪照欽:沒有
(01:49)伏自強員警:酒精類的食品有沒有?薑母鴨阿燒酒雞阿
       感冒糖漿阿,通通都沒有(員警邊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
       器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既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予洪照欽確         認)
(01:55)洪照欽:沒有
(02:00)伏自強員警:這是這個啦,沒有飲酒而且沒有喝其他酒
       精成分
(02:06)洪照欽簽酒精確認單
(02:08)鄭宇舜員警:那我們這台酒測器數值達0.14以下人車放
       行,都不會對你怎樣,0.15- 0.24開單扣車,0.25以上 
       包括0.25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必須帶你回警局偵辦筆
       錄,然後會再帶你去我們分局偵查隊,然後你除了你選
       擇測你還可以選擇拒測啦吼,拒測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銷其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
       領,及道路安全講習,來這裡幫我簽名一下,你要測還
       是拒測
(02:38)洪照欽:測阿
(02:38)鄭宇舜員警:測喔,那因為我們這台酒測器還是以酒精
       為主為你說沒有喝,那它就,它就算有數字不會冤枉你
       啦應該有測過啦
(02:50)洪照欽:有
(02:53)鄭宇舜員警:有啦吼,吹出來只要有數字,我們就以那
       次為主不能要求在吹第二次
(02:58)洪照欽:好
(02:58)鄭宇舜員警:你應該知道啦,因為我們都有給你 
3、檔名:2023_0210_085125_012
(00:00)鄭宇舜員警:漱口了吼,來這裡幫我檢查,全新的打開
(00:03)洪照欽打開吹嘴
(00:05)鄭宇舜員警:okok這樣就可以了
(00:06)洪照欽:這樣就可以了
(00:06)鄭宇舜員警:對對對它已經開了
(00:09)伏自強員警:來大哥現在是歸零
(00:10)鄭宇舜員警:歸零狀態,吼來歸零了喔,來吸飽氣,來吹,再來再來再來(此時正在吹酒測器)來0.43啦公共危險罪,你昨天喝甚麼
(00:24)洪照欽:沒有喝阿
(00:25)鄭宇舜員警:你昨天喝甚麼,到底啦真的啦
(00:27)洪照欽:真的沒有喝阿
(00:28)鄭宇舜員警:那不可能那不可能,對對對這很高這很高,這公共危險罪,有沒有有沒有叫朋友來那個來把你的車開走,我們要帶你回警局,真的,來先幫我簽名一下。
(00:43)伏自強員警:你有沒有帶身分證之類的
(00:45)鄭宇舜員警:來先幫我簽名一下
(00:47)洪照欽:所以我現在是
(00:48)鄭宇舜員警:要跟我們回警局了
(00:52)洪照欽:公共危險罪喔
(00:52)鄭宇舜員警:對公共危險罪,嘿來這裡幫我簽名
號碼(員警回車上拿取印表機)
(01:07)伏自強員警:你之前有被那個紀錄嗎
(01:09)洪照欽:有,很多年了
(01:09)伏自強員警:什麼時候
(01:11)洪照欽:很多年了,差不多7年
(01:14)鄭宇舜員警:全部全部
(01:18)洪照欽簽酒測聯單
(01:38)伏自強員警:來大哥我們去拿一下身分證
(01:41)伏自強員警與洪照欽返回車上
(02:07)鄭宇舜員警走至系爭車輛旁
(02:21)鄭宇舜員警:來大哥那我們下來用好了下來用,下來用 (02:30)員警走回警車旁
4、檔名:0000-0000_085125_013 
(00:16)洪照欽:阿就叫人來開走阿,我不能開阿
(00:25)鄭宇舜員警:有嗎有人會來幫忙嗎
(00:27)洪照欽:現在聯絡
(00:28)鄭宇舜員警:大哥你電話給我一下好不好
(00:30)洪照欽:0922
(00:31)鄭宇舜員警:071563啦
(00:33)洪照欽:嘿嘿嘿
(00:33)鄭宇舜員警:是嘛
(00:42)員警製單扣車中
(01:23)鄭宇舜員警:有嗎?找到人嗎
(01:25)洪照欽:我不知道,我打給他阿不知道
(01:32)鄭宇舜員警:裡面應該沒有載東西啦
(01:33)洪照欽:有
(01:34)鄭宇舜員警:有載東西,那要趕快叫人來幫你載回去
(01:38)伏自強員警:這冷藏的嗎
(01:40)洪照欽:嘿對
(01:41)鄭宇舜員警:冷藏的喔
(01:44)洪照欽:冷藏的物流
(01:48)鄭宇舜員警:了解了解,阿我們去我們那邊好了,你要
       不要穿外套阿
(01:52)洪照欽:不用
(01:52)鄭宇舜員警:不用,阿車上有沒有外套阿
(01:54)洪照欽:有
(01:54)鄭宇舜員警:有啦等下離開之前先拿起來穿一下,因為
       要到我們警局
(02:00)伏自強員警:那車上還有沒有一些自己的貴重物品
(02:16)鄭宇舜員警:那我先跟你宣讀一下三項權利,那洪照欽 
       先生啦於112年2月10號早上的8點50分酒後駕車公共危險
       罪,依法得行使,得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
       陳述,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
       民或依法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第三得請求調
       查有利之證據啦,那回去我都會給你看書面的,來這裡
       幫我簽名一下(洪照欽簽名中)好謝謝,因為你這個之前
       的紀錄我們這邊查不到,所以算是對因為你之前是很久
       的。
5、檔名:2023_0210_085125_014
(00:00)鄭宇舜員警:很久之前對不對
(00:02)洪照欽:差不多7、8年了
(00:02)鄭宇舜員警:沒關係因為我們之後有改制,所以之前的
       紀錄都不算,所以不會罰太重
(00:07)洪照欽:喔喔
(00:07)鄭宇舜員警:那就是我們回去要製作筆錄,那因為我們 
       一定會問你說你喝什麼啦,你有喝什麼你要老實跟我們
       講,不然我們才可以幫你因為如果你都你在現場都跟我
       們說沒喝,我們回去筆錄不好製作,檢察官看到你的筆
       錄內容他應該也不會。
(00:25)洪照欽:所以我這個要上法庭嗎?
(00:26)鄭宇舜員警:這個的話我們今天是不會啦,對那我們會到分局偵查隊,對
(00:32)洪照欽:到你們分局偵查隊,不用上法院就對了
(00:34)鄭宇舜員警:之後可能會傳喚啦,之後可能應該會傳喚
(00:37)洪照欽:還會上法院就對了
(00:38)鄭宇舜員警:應該是會,所以說
(02:40)伏自強員警:之前是因為那個疫情麻,所以變成一個視
       訊出庭,阿不過他以後會怎麼處理就不知道
(00:48)鄭宇舜員警:但你這是公共危險罪算刑法照理來說是要
       上法院
(00:50)伏自強員警:依照以前是要到法院
(00:52)鄭宇舜員警:對對所以說你昨天喝甚麼還是剛剛喝什麼
(00:56)洪照欽:剛剛沒有喝啦,昨天喝啤酒而已啊
(01:00)鄭宇舜員警:幾罐阿幾罐
(01:03)洪照欽:幾罐喔
(01:03)鄭宇舜員警:對阿
(01:04)洪照欽:差不多5、6罐有
(01:05)鄭宇舜員警:哦,幾點喝的大概
(01:08)洪照欽:差不多9點
(01:09)鄭宇舜員警:好沒關係,那我們回去,因為你休息也是 
       夠久了啦,對阿 我們回去筆錄會幫你一下,對阿等一下
       回去你一樣還是配合我們,就昨天還是有飲酒什麼怎樣
       怎樣,不要說怎樣像剛剛這樣說什麼都沒有喝,阿我們
       也給你漱口了,只是吹出來還是特別高,對阿阿這樣檢
       察官看到,阿你都沒喝酒,阿怎麼數值還那麼高,他會
       選擇相信這個機器啦,對因為這個機器真的不會騙人,
       我跟你保證,我們也抓很多個,所以回去的話好好配
       合,我們就盡快送你到我們的分局,阿看分局最後要帶
       你去哪邊,對對對因為我們也不知道疫情改成這樣,好
       不好那我們就回去就好好處理
(01:49)伏自強員警:他的那個他朋友來那張這邊有嗎
(01:53)鄭宇舜員警:那張嗎你說有有有
(01:54)伏自强員警:這兩支筆
(02:03)洪照欽與員警於路邊等待。影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