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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地停字第 2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地方
行政訴訟
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兆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政
上列
聲請人
聲請
停止執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
徵收
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