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地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 表 人 林順斌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地救字第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
所載相對人代表人應更正為「林順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行政訴訟法第218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
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