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地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黃鎮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保全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二、聲請人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聲請
假處分狀,就其中
相對人記載「台灣電力公司」部分,似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誤繕,請記載該公司全銜。又本件線上聲請狀,未經聲請人簽章,請提出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