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地訴字第333號
原 告 利方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再新
上列原告因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台財法字第11313931840號(案號:第00000000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