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地訴字第386號
原 告 香日盛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黎家欣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府訴二字第1136084362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狀應補正
被告代表人:高寶華(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