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地訴字第52號
原 告 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魯鳳雲
黃渝清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國峰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所為之
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二、本件
兩造間113年度地訴字第52號都市計畫法事件,前經本院於115年3月19日以113年度地訴字第52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211頁至第213頁)。
茲因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即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高上字第50號都市計畫法事件判決而告確定,有
上開判決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31頁至第241頁),是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爰依職權撤銷
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游璧庄
法 官 紀榮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季吟